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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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信息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发布单位: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政策内容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1. 完善人才分类定级层次:重点聚焦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六新产业""四新设施”中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金融、教育医疗、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优秀人才,将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域拔尖人才(D类)和青年后备型人才(E类)五类。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四唯”现象,突出不唯帽子重实绩、不唯奖项重贡献、不唯资历重能力的评价导向,健全科学评价机制,改革评价方式。

  2. 制定企业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加大企业人才评价激励力度,坚持破除”四唯”评价倾向,将人才所在企业层次规模、利润纳税额度、带动就业人数以及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核心技术研发、解决关键技术、缴纳个税额度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作为主要评价内容,以市场认可和社会认可为依据,科学制定企业人才分类定级标准。

  3. 完善人才分类定级管理机制:建立人才分类网络申报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人才,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探索逐步下放人才分类定级评审认定权限,授权条件成熟的单位和地区结合实际开展人才分类定级。

二、强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1. 人才落户零门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户城镇的,不受购房、就业、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2. 优化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机制:经省人社厅人才分类定级认定,符合我省全职引进标准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A—E类的高精尖缺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150万、70万、35万和15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引进人才可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3. 建立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支持鼓励人才集中的城市建设人才社区,探索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分层次、广覆盖的人才安居机制。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建设各种合作形式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可对无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以及有意在当地求职、创业和实习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提供免费入住服务或发放租房补贴。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我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探索建立租赁权激励机制,政府开发的人才住房,C类及以上人才连续租住8年后,D、E类人才连续租住12年后,可长期享有租用住房使用权。

  4. 统筹安置引进人才配偶:对D类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人才配偶,各地可根据其配偶意愿和原单位性质,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从优妥善安置工作。符合进入事业单位条件,但用人单位无空余编制的,可申请使用”人才编制池”编制办理入编。

  5. 完善人才子女入学机制:经省人社厅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所属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享受子女入学安置政策。其中,A、B类人才子女及直系第三代子女可根据人才本人意愿,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就读;C、D类人才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参考人才本人意愿,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就读。省域外转入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非毕业年级或在符合高考政策前提下的普通高中在读学生,转入省域内学校就读时,可不受入学年级限制。省财政按每名人才子女最高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助。

  6. 实施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障计划: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具备为全员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可向高层次人才倾斜。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可在个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申请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7. 提升人才就医出行旅游服务水平:拓展”吉享卡”服务功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就医、出行、旅游等服务。

三、强化人才贡献待遇激励

  1. 加大对博士后人才培养激励: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由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启动资金,评聘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对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或出站后留吉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D类人才。每年选派或引进5—10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国际交流,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团队和选手,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匹配奖励;获奖项目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

  2. 继续强化薪酬激励:对事业单位中E类及以上人才中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1级。因同一事项获得2个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因所获表彰奖励已经相应高定薪级的,保持不变。

  3. 实施高端人才收入”倍增”计划:进一步优化高端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本人从事专业技术领域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进展,作出卓越贡献,本领域不可或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专项奖励等措施,多渠道逐步提升高端人才收入水平,推动实现高端人才收入”倍增”。

  4. 加大基层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激励:授权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仍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 加大人才荣誉称号评选倾斜力度:在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和评选省突贡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技能大师等省级人才荣誉称号时,向企业人才倾斜,增加企业人才推荐比例。对在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

四、加大人才管理机制改革力度

  1. 放活人才评价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支持用人主体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评价、自主聘任。对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自主评价,评价结果与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结果互认。

  2. 拓展人才事业发展空间: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驻省中直事业单位可申请参加我省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评审。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3. 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人才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有序流动,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对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社会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移接续。对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可按规定认定为连续工龄。

  4. 放活编制管理政策:实施吉林省万名人才专项编制保障工程,坚持省市县统筹联动,拓展人才用编范围,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保障,建立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吉高层次人才家属及团队成员用编保障和驻吉中直单位使用专项编制周转等灵活服务机制。

  5. 优化人才岗位管理机制: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A、B类人才可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C、D类人才可直聘三至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职称评审条件限制。

五、支持用人主体引才育才

  1. 加大对用人主体引才支持: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引才奖励。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支持高校院所引才育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资金和工作经费支持。

  3. 支持企业引才育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对企业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加强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各类人才培养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为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平台支撑。

六、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1. 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2. 继续加强成果转化薪酬激励: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按规定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70%。

  3. 实施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对”六新产业”、“专精特新”、“四新设施”等领域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 实施人才科研成果转化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科研成果转化提供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5. 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6. 实施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对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现金奖励,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加强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

  2. 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3. 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人才工作资金投入,统筹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等方面。

  4. 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人才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支持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5. 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健全人才政策落实情况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